《比较法学概要》既非预备专家参考之用,更不足供法官律师辈之取携。是以他种“法学通论”之著作,有按照现行法之篇章次序而编制者,《比较法学概要》则忖摸一般心理对于法律问题所欲明了之层次,逐渐叙述,完全不受成文法体例之拘束。惟第一篇涉及学理,述法学之范围与其研究之方法,并将各种法学派之学说略为比较。第二篇法律概念,言法律之形式与实质,并及法律之种类。第三篇言国家与立法,盖以研究法律,须有国家概念,而制定法律之程序,亦于此篇说明。由国家而及个人,第四篇以“人”(Person)命题,略述法律人格,行为能力,各种身份,如国民与外国人、公民、成年人、家属、亲属、配偶、血亲、姻亲等以及于法人。由人格而发生权利义务之关系,是以第五篇为“权利与义务”。权利之类别既繁,本篇于习见之分类外,更分别为人权、政治权、亲属权、财产权四者言之。既明了权义关系,进而讨论行为,是以第六篇为“行为”。吾人行为或以道德为标准,或以法律为标准。违反法律之行为,须受法律之制裁。制裁之者,乃国家司法机关,是以《比较法学概要》第七篇为“司法组织”。又以今日国际关系之密切,国际法在近期,必有长足发展。每人间往来,多有根据国际之必要。是以最后一篇“国际法律冲突问题”,盖以国际法中所谓法律冲突问题,在最近期间,必将从专门学识而成为一般应有之常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