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化法治》把法治的实体性意义界定为法治或法治国家的理论构造或法治制度设计中用来规定那些具有目的性或目标性的法治理论描述和制度建设的指标或政治期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的确定目标,是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条件下治国方略的时代性转换。法治国家的提出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为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而当前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偏失,就是对法治的程序化注意的不够,造成了法治国家建设进程的迟滞。为此,提出和开展法治程序化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心问题。这也就是《论程序化法治》的研究主题。《论程序化法治》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随着社会主义运动和实践的深入,在不同历史背景中关于法治的思想认识和探索轨迹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和实践。并在概念上将我国要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界定为: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之上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的确立宪法、法律为最高权威、实施权力分工和权力制约的政治构成形式和国家政治等各方面生活有序化实现的过程。随后,《论程序化法治》在理论逻辑的意义上将法治问题从一个整体的理性目标,一分为二,分解为实体和程序两大构成要素。法治的程序意义是针对法治实现的过程而言的。它是法治问题中那些能否把社会现实和法治目的追求或目标期待之间的空档联系起来的理论和制度问题。因而法治的程序意义具有明显的过程属性。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关系不稳定和不对应的可能性,决定了我们对法治问题的评估既不可只看实体的“德性”是否高雅?也不可只看程序过程的“品质”是否正当?而必须将他们统一起来一并考察和关注、一并设置和建筑、一并纳入法治理论关注的视野。法治化是人类历史实践的必然选择,法治化的本质是法治的程序化,法治的程序化是法治得以存在和生长的生命形式。另外,在法律规则体系形成的基础上,贯彻和运筹法律实施的普通法律制度和最后掌管法律实现的司法组织制度构成也在法治的构建中居于重要的地位。若可以把法治理解为活着的生命体的话,那么,法律规则的存在是支撑法治的“骨骼”,而普通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将构成法治的“经脉”。法律规则有效的分布和立体的存在,法治骨骼和经脉乃至全部有机体齐全健康;那么法治就是一个虚拟意义的活的生命体。在进一步考察它的存在形式时,我们会注意到它的两种不同的表现状态——静与动的统一。借用生态系统与生态环境的概念,笔者又将法治理解为生态的系统:法律在特定的环境影响中开展活动,实现自己的目标;法律活动又以其过程和结果不断向周围的环境施加自己的影响力。经过长期的互动影响,每个区域的法律活动和环境之间、法律活动彼此之间,形成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具有某种法律属性之外的功能。那么,法治的生态环境也可以理解为那些可以对法律活动产生影响力的周边要素构成的整体。包括法治文化的本质是程序法治文化;民主有序的政治环境是程序化法治的政治保障;多元发达的市场经济是程序化法治的土壤和基石。笔者同时主张:程序化法治的发展是一个由初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由浅到深、由粗到细、由低级到高级的程序活动过程和程序完善过程。笔者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法治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