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民法讲义》有以下几个特色:①除对现行法的解释外,还包括了丰富的“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②“为真正的解释而应该做什么”的内容涉及面广、数量大;③研究成果与法律解释结合密切,具体说就是在各卷的序言中都提出了该卷所设定的理想、指导原理,并以这些作为解释原理(诚望各位读者仔细阅读各版序言);④作为法解释本身,一是显示出在以往学术基础上的稳健进步,二是在叙述上既平易近人又面面俱到且一览无余,整体上富有平衡感,三是结论符合常理。这套《民法讲义》初版是作为教科书撰写的,在二战前和二战中出版了四卷。按出版年的顺序排列分别是,《物权法》(1932年)、《民法总则》(1933年)、《担保物权法》(1936年)、《债权总论》(1940年)。二战后出版了《债权各论》四卷,即《上卷》(1954年)、《中卷1》(1957年)、《中卷2》(1962年)、《下卷1》(1972年)。遗憾的是,这套书因缺少《侵权行为》、《亲族法》、《继承法》(尽管我妻曾经以其他形式出版过这些方面的著作,但不属于这一系列)而最终没有完整地完成这一系列。没有完成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我妻突然过世(1973年)。这套书先出版的四卷,在出版后曾经做过一次“改版”,其后又以“新订”为名做过一次真正的改版。但是,我妻对后一次改版只完成了《物权法》以外的三卷,即1939年、1940年、196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