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分类及分级标准
第四条 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应对工作原则
第六条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分工
第八条 应对职责组织体系
第九条 行政领导机关
第十条 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 应对行为合理性原则
第十二条 财产征用与补偿
第十三条 时效和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 武装力量、民兵参与应急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本级人大监督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第二十条 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危行业企业预防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 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
第三十一条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 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 通信保障木
第三十四条 社会力量支持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制度女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信息评估制度
第四十一条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第四十二条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第四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报告和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三、四级预警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一、二级预警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六条 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
第五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第五十四条 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女
第五十五条 群众性基层组织应急职责
第五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的义务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应急处置措施的停止女
第五十九条 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 支援恢复重建
第六十一条 善后工作
第六十二条 事后查明原因总结经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 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紧急状态
第七十条 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