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一 律师的定义与使命
二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三 律师管理体制
四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许可程序
六 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七 撤销律师执业许可的情形
八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九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十 律师担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的执业限制
十一 兼职律师
十二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限制
十三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十四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十五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程序
十六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十七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十八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及其承担责任的方式
十九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十 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履行的手续
二十一 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十二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十三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二十四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二十五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二十六 律师的业务范围
二十七 律师执业享有的权利
二十八 律师执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十九 律师协会的性质与设立
三十 律师协会的职责
三十一 律师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
三十二 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十三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
三十四 对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的处理
三十五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律师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三十六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十七 律师收费制度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