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的法理》探讨了宽容的法理、宽容的历史与学说、宽容的法哲学基础等问题,阐述了基于宽容原则的新法理学、新康德主义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主张,并对宽容的周边、宽容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出了见解。作者认为,“宽容的法理”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指某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律体系对某些非法行为和对某种犯罪给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容忍精神;二是指形成有关免除责任、减轻责任和对某种犯罪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原则和精神。宽容正在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道德和法律原则,“宽容的法理”是法治社会所不可或缺的思想元素之一,和谐社会的前提就是充分的宽容。为了避免政治、信仰、思想、学术的不宽容和使异议人士免遭滥用国家公权力的迫害,我们有必要呼吁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监督和处罚机制,对滥用和利用公权的不宽容行为科以刑罚。这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宽容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