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及警察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和暴力机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与国家相伴始终的。为了使警察能够更好地执行国家公权的职能,历史上的统治者早已对警察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能都有相当清晰的定位,而且学者们也时常对警察进行深层次的学术思考,比如,18世纪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就有过很有意思的关于警察的演讲。至于后来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警察的各种观察和理论著述,自然是不一而足的了。即使如此,似乎从古至今对警察的考量总是缺少点儿什么。那么,究竟缺少什么呢?我想,对警察缺少一种伦理的考量,恐怕就是这些所缺的“什么”之一了。可是,自古即有的警察何以从未受到伦理的考量?这是否与警察多少具有某种雇用性质有关?对于这些问题,在此可以暂且不究。在这里,我只想从伦理的角度来探究一下警察为什么需要受到伦理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