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的书名中,政勋提出了一个关键词,这就是刑法的正当性。这可以说是点睛之词,也是本书学术精神的高度概括。刑法的正当性,当然是一种对刑法的形而上的探讨,这是一种刑法的价值论研究,这在我国还是研究较为薄弱的一个领域。政勋自觉地把理论的触须伸向这一领域,关注刑法的正当性问题,是值得赞赏的。当然,刑法的正当性也并不是只有一个视角,而是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考察。换言之,刑法的正当性存在不同界面。其中一个不应忽视的视角,就是刑法解释论。政勋在本书后记中提出了他对刑法解释的理解:刑法解释不能离开正当性的要求,刑法适用更应该强调正当性的价值。解释者应该往返穿梭于案件事实和刑法文本、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间,沟通主体和客体,实现解释者和刑法文本的“视域融合”,实现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对于政勋的这一观点,尤其是对于刑法解释与刑法的正当性之间关系的这种解读,我深以为然。对于刑法正当性,我们不仅要关注“是什么”以及“为什么”的问题,我以为更应关注“如何获得”的问题。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刑法的正当性,这是刑法正当性这一命题中的应有之义。这里涉及刑法的方法论问题。刑法方法也就是一种技术,包括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对此的探讨应当成为刑法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