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不但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因此,刑事申诉制度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本书由上下两篇共十章组成。上篇为总论,侧重对刑事申诉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以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存在的弊端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下篇为分论,分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时效、管辖、理由、审查等五个课题详细论证了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前言主要介绍本书的写作方法以及笔者选择该论题的初衷和想要研究的问题。第一章主要是对刑事申诉制度的内涵、性质,以及与刑事申诉相关的几个概念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界定,并考察了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产生及立法规定。第二章侧重于介绍外国刑事申诉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第三章对刑事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予以了初步探讨。第四章重点介绍了笔者所查阅统计的某人民法院某年度62个刑事申诉案件中关于刑事申诉主体、申诉心理、申诉期限、申诉理由、申诉的处理情况等课题的考察结果,并对考察的内容、发展态势和特点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第五章探讨了我国目前刑事申诉复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包括:如何审查刑事申诉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受理机构混乱、刑事申诉主体过于宽泛、刑事申诉理由设置不合理、刑事申诉期限无限制、刑事申诉审理期限形同虚设、驳回申诉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进行了反思,建议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该制度旨在把刑事申诉活动纳入正式的诉讼轨道,把申请再审视作一种诉权为法律所规定,成立再审之诉。申请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法律许可启动再审的理由,人民法院即应再审。只有这样,才能既保障申请权人的正当权利,制止申诉无限,保证再审的严肃性,同时又可以扭转法院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第六章建议并论证了应严格界定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我国目前关于申诉主体之间在地位上没有主次之分、时间上没有先后之别的规定不利于司法机关对刑事申诉的处理,也不利于引导公民正确行使刑事申诉权。增加罪犯、单位、经当事人同意的律师为申请再审主体,对当事人的近亲属行使刑事申请再审权利时附加一定的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民事部分不服可以提起刑事再审申请,被原裁判错误处理其财产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申请再审,从而严格界定申请再审主体的范围。第七章建议并论证了对刑事申请再审时效瘦予以合理限制。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致使当事人在较长时间内重复申诉,司法机关疲于应付,导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缺乏稳定性。因此,必须对申请再审的时效予以限制,防止诉讼永无终结之日。第八章建议并论证了刑事申请再审理由应详尽化。现行法律规定的申诉理由过于宽泛、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这种立法上的含糊使得刑事申诉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弊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容易造成一定的分歧。因此,我国的刑事申请再审理由在更新再审理念、着重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前提下,不但应明确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且应该就再审理由进行适当补充界定,使其明确详尽。第九章建议并论证了刑事申请再审管辖实行刑事申请再审一申终申制度。目前,我国审查刑事申诉实行的是一般先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当事人仍不服的,再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二申终申制”。这种交原审法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复查制度不具有科学性。因此,笔者认为应从提高刑事申诉复查的审级着手,减少原审法院进行申诉复查的阻力,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增强纠错能力,取消原审法院的刑事申诉管辖权,规定刑事申请再审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作出判决、裁定后,立即生效,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对其作出的裁判提出刑事申请再审的刑事申请再审实行一申终申制。第十章建议并论证了书面审查立卷与刑事申请再审听证复查相结合的制度。前者是指在进入再审申请审查之前,由立卷法官先对申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能够审结的,即时审结,不能够审结的,则直接转入再审申请的立案环节。后者是把听证的公开和公正的精神运用到刑事申请再审复查制度中,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申请再审人、检察员、其他人员或组织参加,由双方围绕申请的理由、事实进行举证、质证,由主持听证的法官进行认证的一种公开审查程序。以上两种制度对于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查效率,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附则是关于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