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只是社会经济在发展而不是停滞的前提条件下保持有序性和相对平衡的一种状态。尽管这种有序性和平衡状态时常会因种种因素而遭到暂时的破坏,像明清时期,在其漫长的统治时间里都曾爆发过数以百计大小不等的各种农民、手工业者、市民和奴仆等阶层的反抗斗争,但除了如李自成、张献忠等为首的为数不多几起波及全国范围的农民大起义、并最终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反抗斗争都是小规模的、局部性的,人数最少的甚至只有数人,范围最小的甚至只局限于一乡一村。因此,就整体范围而言,经过明清两代统治者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适时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有限而局部的调整,其对稳定社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积极作用还是较大的,这反映了明清两代统治者治理国家与社会经验的成熟。对此,我们应予以充分的关注和研究。“鉴往而知来,征古而察今”。尽管包括明清时期在内的中国古代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其最初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都是围绕着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这一根本目的,但它客观上确实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作用。从批判地总结和继承的立场出发,明清时期统治阶级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维护社会稳定尤其是农村基层社会稳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对我们今天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和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农村基层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有益的历史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