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修•黑尔爵士生于1609年11月1日,死于1676年12月25日。他的曾祖父是一名富有的呢绒商,他母亲出生于贵族家庭。不过,5岁时,他成了孤儿,由监护人抚养大。他16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最初的理想是做一名大臣,不过,最终还是选择学习法律。他曾为保皇党人做过辩护律师。1656年至1658年,他成为一名民事诉讼法官。同时,他还是一名议员(1654年至1660年),他在进行法律改革以及促使查理二世复位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后来,他成为财政署的首席官员,并在1671年至1676年间担任王座法院首席法官。他是英国普通法历史上最伟大的学者之一,其最著名的著作是《国王诉讼的历史》(1736年—1739年)。他还著有《英格兰普通法的历史》(1713年)。本书《国王的诉讼》成书于1678年,原书名为《国王的诉讼或者关于国王诉讼主要问题的总结》,是作者基于自己的职业经历而对当时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知识的概括和总结。作为一名长期学习和研究刑法的学人,译者深知法学专业书籍翻译工作的难度,更何况是法学专业古籍!然而,如果所有人都畏难不前,驻足观望,那么,我们对于某些知识领域的了解可能永远只能停止于“传闻”或者“二手”材料的阶段,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学术视野难以拓展、学术底蕴缺乏广度的局面,学问及理论品味自然也不可能到达一个更高的境界。在译者看来,国内刑法学界对于英美刑法的重视程度普遍不够,这进而也导致了我们对于英美刑法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存在诸多误解。文化的交流是以对文化的翻译与介绍为前提的,对于我国刑法和英美刑法的之间的比较研究而言,译介工作正是亟待加强的,这也正是译者不顾学识浅薄而毅然翻译此书的动力所在。之所以选择此书进行翻译,具体原因有三:第一,鉴于英美刑法的传承性,为了更好地深入理解现代英美刑法,我们客观上需要从源头上追本溯源;第二,鉴于英美刑法判例的繁杂性,有必要选择一本概览性或纲要性的综述著作以提纲挈领;第三,鉴于英美普通法形成的特殊性,有必要译介英美学者所公认的经典作家的著作以彰显权威性。本书作者马修.黑尔正是公认的英美刑法经典作家之一,本书成书于17世纪,其内容反映了截止那个时代的英国刑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更关键的是,本书的写作方式适合大陆法系的研究者们阅读,它省略了繁琐的判例,而直接讲述刑法及其有关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