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增加全民的产品质量意识,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激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市场竞争的措施;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产品竞争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所谓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调整平等主体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特殊的民事关系,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调整政府及其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产品质量发生的行政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规范范围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法》适用对象(1)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包括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2)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的行政部门。(3)消费者以及虽不是产品的消费者,但受到产品缺陷损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