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未成年人的定义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四条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 国家机关的责任
第八条 社会团体的责任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监护职责
第十一条 家庭教育
第十二条 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第十四条 尊重未成年人知情权
第十五条 防止未成年人早婚
第十六条 委托监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教育的方针政策
第十八条 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
第十九条 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不得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二条 保障学生安全
第二十三条 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护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保障受教育权
第二十九条 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社区公益性上网服务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有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第三十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制作或传播毒害未成年人的出版物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产品的特殊要求
第三十六条 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危害
……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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