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选取了中国电信法起草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监管体制、网络融合、市场准入、普遍服务,并就这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结构也基本一致:首先,分别描述中国和欧盟相关成员国在相关专题上的现状;其次,分析中国与欧盟在上述专题上的差异及差距,并分析其基础性原因。最后,提出中国在有关专题领域的立法建议。在监管机构部分,提出如下观点:中国电信监管机构应当尽可能淡化政府机构性质,以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应积极推进广电和电信监管机构的融合,建立融合的监管体制;并加强与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内容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应当借助于电信监管体制的深化,探索经费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研究监管收费和电信资源收费及其专款专用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并配置相应的监管手段;要通过电信立法,增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应加快改进争议解决程序,实现定分止争的快速解决。在网络融合部分,认为:为推进网络融合,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抓紧出台《电信法》及其他适应融合性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网络融合进程;其次,要改革中国、ICT领域的监管体制,择机成立融合性的网络监管机构;再次,要以市场为先导,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最后,要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认为,中国市场迈向融合的道路并非一条,政府部门应当扮演引领者、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让各类企业在网络融合中发挥主力作用。在市场准入部分,总体结论是,应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放松市场准人,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政策建议是:在电信业务分类上,修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加融合性业务;在电信业务许可制度上,简化许可条件,改革许可制度;逐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规定基础运营商开放网络,提供接人的义务等。在普遍服务部分,认为,首先,通过立法尤其是电信法的起草,明确普遍服务的目标、原则、义务范围、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者的产生方式、融资和补偿机制等;其次,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应该惠及更多的弱势人群,包括城市的弱势人群以及残疾人,并且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推广和普及宽带业务;再次,要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普遍服务基金,并考虑将公共基金作为普遍服务融资的方式;然后,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应进一步市场化,在普遍服务的提供上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最后,要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普遍服务的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