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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

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

定 价:¥30.00

作 者: 续俊旗,(德)豪茨纳格(Holxnagel,B.) 著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
标 签: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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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85170 出版时间: 2008-08-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240 字数:  

内容简介

  《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选取了中国电信法起草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监管体制、网络融合、市场准入、普遍服务,并就这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结构也基本一致:首先,分别描述中国和欧盟相关成员国在相关专题上的现状;其次,分析中国与欧盟在上述专题上的差异及差距,并分析其基础性原因。最后,提出中国在有关专题领域的立法建议。在监管机构部分,提出如下观点:中国电信监管机构应当尽可能淡化政府机构性质,以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应积极推进广电和电信监管机构的融合,建立融合的监管体制;并加强与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内容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应当借助于电信监管体制的深化,探索经费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研究监管收费和电信资源收费及其专款专用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并配置相应的监管手段;要通过电信立法,增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应加快改进争议解决程序,实现定分止争的快速解决。在网络融合部分,认为:为推进网络融合,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抓紧出台《电信法》及其他适应融合性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网络融合进程;其次,要改革中国、ICT领域的监管体制,择机成立融合性的网络监管机构;再次,要以市场为先导,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最后,要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认为,中国市场迈向融合的道路并非一条,政府部门应当扮演引领者、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让各类企业在网络融合中发挥主力作用。在市场准入部分,总体结论是,应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放松市场准人,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政策建议是:在电信业务分类上,修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加融合性业务;在电信业务许可制度上,简化许可条件,改革许可制度;逐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规定基础运营商开放网络,提供接人的义务等。在普遍服务部分,认为,首先,通过立法尤其是电信法的起草,明确普遍服务的目标、原则、义务范围、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者的产生方式、融资和补偿机制等;其次,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应该惠及更多的弱势人群,包括城市的弱势人群以及残疾人,并且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推广和普及宽带业务;再次,要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普遍服务基金,并考虑将公共基金作为普遍服务融资的方式;然后,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应进一步市场化,在普遍服务的提供上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最后,要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普遍服务的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作者简介

  续俊旗,法学博士,高级职称,北京通信法制研究会副秘书长,现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辽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图书目录

前言
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电信监管机构
 结构与摘要
 1.中国的电信监管体制
  1.1 中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沿革
  1.2 中国电信监管体制现状
 2.欧盟成员国的电信监管机构
  2.1 欧盟关于国家监管机构的指令
  2.2 德、英、法三国电信监管机构概况
3.中国与欧盟三国电信监管机构比较研究
3.1 电信监管机构自身比较分析
3.2 电信监管机构职责比较分析
4.完善中国电信监管体制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二部分:网络融合
结构与摘要
1.网络融合在中国的进展
  1.1 影响网络融合的关键因素
  1.2 驱动网络融合的三种力量
  1.3 各类市场主体应对融合趋势
  1.4 加速融合进程面临较多障碍
  1.5 小结:整合资源、培育市场的初级阶段
2.欧盟国家网络融合的进展
  2.1 总体进展
  2.2 典型国家的市场实践
  2.3 迎接融合挑战的新管制形态
  2.4 小结:市场成长与制度变革互动的新阶段
3.中国与欧盟网络融合比较分析
  3.1 网络融合的市场状况比较
  3.2 网络融合的法律制度比较
  3.3 融合的路径差异体现市场特征
  3.4 管制模式持续演进可资借鉴
4.结论与建议
  4.1 完善法律规范,推动融合进程
  4.2 改革管制模式,释放政策动力
  4.3 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
  4.4 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
第三部分:电信市场准入
结构与摘要
1.中国电信业市场准入政策的历史和现状
  1.1 中国电信业市场准入的法律与政策变迁
  1.2 中国电信市场准入政策现状与问题
2.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案例研究
  2.1 从许可证制度到一般授权
  2.2 对外资的规定
  2.3 应用特定部门市场规制的前提条件
  2.4 转售——德国的案例
  2.5 结论
3.中国与欧盟电信市场准入政策的比较研究
  3.1 中国与欧盟市场开放历程的比较
  3.2 中国与欧盟市场准入政策的比较
  3.3 主要背景和原因
4.对中国电信市场准入政策的建议
  4.1 修改电信业务分类
  4.2 改革电信业务许可体制
  4.3 进一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电信市场
4.4 完善市场准入的配套政策
第四部分:普遍服务
结构与摘要
1.中国的普遍服务
1.1 中国普遍服务的定义和内容
1.2 普遍服务的阶段和目标及存在的问题
1.3 村通工程
1.4 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
2.欧盟的普遍服务
2.1 普遍服务指令的主要目的
2.2 普遍服务的范围
2.3 普遍服务补偿范围的确定
2.4 服务质量、可用性和可承担性
2.5 普遍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机制
2.6 普遍服务融资
2.7 普遍服务指令的实施情况
2.8 案例分析
3.比较
3.1 中欧普遍服务制度的相同之处
3.2 中欧普遍服务制度的区别
4.借鉴
4.1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与普遍服务相关的内容
4.2 普遍服务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扩及弱势人群
4.3 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
4.4 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进一步市场化
4.5 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附录:欧盟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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