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对弱者的关爱与帮助的慈善,尤其是民间的慈善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日常状态下,民间慈善活动扶弱助困,而在大灾大难的特殊时刻,同样显现出民间慈善力量的作用。现代慈善有何特点?它与古代的慈善活动有何区别与联系?如何厘清慈善公益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建立怎样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奠定慈善活动主体的基础?慈善组织的良性运转与发展,需要何种外部环境与制度保障?如此等等,都是当代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基于“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这一思想,李芳博士的《慈善性公益法人研究》对上述诸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研究。书中新见迭出,而“慈善权”的提出和论述尤其值得注意。正是围绕公民的“慈善权”这一基本权利,作者提出了解决慈善性公益法人发展问题的基本思路,即“慈善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应由社会管制转变为权利保障,对公民慈善权、结社权、生存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的保障应成为慈善立法的基本目标。在此基本目标的指导下,慈善性公益法人的设立和行政监督应逐渐取消‘双重管理’制度,转变为由综合统一机关负责的制度。政府原则上应退出对慈善事业的直接参与,由慈善事业的直接经营者,转变为宏观管理者和外部监督者。”这一思路,不仅对慈善立法有着启发意义,而且,对于正确认识和评价民间力量积极的社会作用,也值得深长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