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领域普遍存在着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公共服务不能成为一种完全依靠个人支付能力而进行的市场消费行为,但这并不代表必须依靠政府直接雇佣人员和设施来生产这些服务。实际上,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和生产制度安排都是多样的。从世界范围看,在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机构作为公共服务唯一提供者的垄断地位,引入其他组织和供给模式,创造服务中的自由选择和竞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商业管理工具,成为了一个普遍的改革趋势。但是,在这场新的变革面前,我们仍然不能忘记,公共服务本质上与私人物品是不同的,存在着显著的市场失灵,政府在立法、规划、投入和监管方面仍然需要履行其职责。公共服务改革应当坚持的是市场和政府的同时加强。公共服务的供给制度安排也应当从“政府vs.市场”转变为“政府+市场”。在引入市场竞争与避免市场秩序混乱之间,监管是一种取得平衡的较好方式,是一种重要的政府治理工具。公共服务的很多特征,如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垄断等都可以通过监管加以纠正。随着公共部门改革的推进,监管职能的分离逐渐变得十分重要,建立适用于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的公正、公平、公开的监管框架,对于吸引其他主体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共服务监管研究:以中国教育、医疗监管为例》从政府治理工具的角度比较分析了监管工具的特征和功效,阐述了公共服务监管的概念、依据、手段及内容,引入了政府内监管的概念。《公共服务监管研究:以中国教育、医疗监管为例》按照公共服务监管的分析框架,总结和分析了我国公共服务改革及监管的现状和主要问题,并重点研究了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分别从教育和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的理由、监管规则、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等方面,对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的准入、价格、质量、不分配政策监管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不管是由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非营利组织或营利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考虑到很多公共服务的“可测性”较差,都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问责和监管机制,以确保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不仅是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市场力量需要监管,即使是采用传统的政府直接生产方式,也应当改变过去政府集政策制订(制订规划、提供资金)、服务提供和绩效评价于一身,实际上是“自己监管自己”的传统模式,利用政府内监管工具,将政策制订、服务提供和服务监管职能适度分离,以确保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