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系由作者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修改而成。《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分析了科技资源不能共享使用的缘由,提出了实行科技资源共享的理论根据,现实可能,认为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要促进科技进步,又要保护共享主体的合法权益。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理念要由现行的“持有者权利主义”转向“使用者权利主义”,以“使用者”而非“持有者”为本,来约束制度选择和制度设计行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重在激励性,而非惩罚性,要注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之激励、内生激励及其他诸多激励制度,由自身机制来启动科技资源共享。科技资源共享与政府职责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基于公共物品的提供要求实行服务行政,重在“有为”,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大环境、大平台。基于政府失灵等要求实行法治行政,意在“授权”和“有限”,要求实行法治政府,制裁行政不作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要源于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国有科技资源可实行强制共享,对于非国有科技资源只能鼓励共享,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补偿对价,法律亦可规定非国有科技资源的强制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宜采用先行立法模式。要注意配套平行法体系、下位法体系,关注立法的外部性。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立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立法不是万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