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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

定 价:¥22.00

作 者: 于兆波
出版社: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丛编项: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985工程Ⅱ期)国防抗美科技管理与国防动员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标 签: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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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64017309 出版时间: 2008-0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32 页数: 266 字数:  

内容简介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系由作者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修改而成。《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与政府职责研究》分析了科技资源不能共享使用的缘由,提出了实行科技资源共享的理论根据,现实可能,认为要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目的具有双重性。既要促进科技进步,又要保护共享主体的合法权益。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理念要由现行的“持有者权利主义”转向“使用者权利主义”,以“使用者”而非“持有者”为本,来约束制度选择和制度设计行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重在激励性,而非惩罚性,要注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之激励、内生激励及其他诸多激励制度,由自身机制来启动科技资源共享。科技资源共享与政府职责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基于公共物品的提供要求实行服务行政,重在“有为”,要求政府积极主动地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供共享使用的大环境、大平台。基于政府失灵等要求实行法治行政,意在“授权”和“有限”,要求实行法治政府,制裁行政不作为。科技资源共享立法要源于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国有科技资源可实行强制共享,对于非国有科技资源只能鼓励共享,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和补偿对价,法律亦可规定非国有科技资源的强制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宜采用先行立法模式。要注意配套平行法体系、下位法体系,关注立法的外部性。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立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立法不是万能的。

作者简介

  于兆波,男,1971年1月生,山东省莱阳市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理学专业),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现任教于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个人独著有《立法决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荣获2006年第九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图书目录

引言 关注科技资源共享
第一章 科技资源共享理论基础研究
第一节 科技资源不能共享的缘由概述
一、先前制度及制度惯性使然
二、当前管理体制使然
三、新形势下有关政策的不合适要求
四、共享影响本部门、本单位利益
五、心理原因

第二节 实行科技资源共享的理论根据
一、源于科技资源自身而产生的共享性
二、科技资源共享的经济根据
三、科技资源共享的政治根据
四、科技资源共享的伦理根据
五、科技资源共享的社会根据(需要)

第三节 科技资源共享的现实可能
一、信息网络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了技术可能
二、契约自由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了经济可能
三、制度先行为科技资源共享提供了法律可能

第四节 科技资源共享的法律规制
一、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要重视共享权
二、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要积极吸收普遍法理
三、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要自觉进行博弈分析
四、制定《科技资源共享法》将改变科技法学方向

第二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原理
第一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立法目的
一、立法目的双重性之界定
二、双重立法目的之多维分析
三、双重立法目的之同类比较
第三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制度理念
一、消除认识误区
二、“持有者权利主义”与“使用者权利主义”的多维解读
三、全新的“持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四、重温《安娜法》的历史经验

第三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之激励性制度

第一节 惩罚性立法抑或激励性立法
一、从理念角度看,立法本来就包括两方面:奖赏和惩罚
二、从部门法比较角度看,科技立法更宜采用激励性制度
三、从整个社会角度看,激励性立法更节约社会成本
四、从法律执行角度看,激励性立法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
五、否定激励机制,往往导致科技立法失败

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之激励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二、消除知识产权误区及其启示
三、《科技进步法》(2007年修订)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共享

第三节 内生激励及其他
一、要注意发挥内生激励的作用
二、要注意反向激励的消极影响
三、要注意发挥时效取得的作用
四、要注意内外有别的激励机制

第四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之服务行政
第一节 基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服务行政
一、服务行政概论
二、服务行政理念
三、服务行政内容

第二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服务行政原则
一、政府积极服务原则
二、资源共享、信息先行原则
三、物尽其用原则
四、人尽其才原则

第三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服务行政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公共物品
二、政府间接提供公共物品

第五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之法治行政
第一节 基于政府失灵等的法治行政
一、政府失灵与法治行政
二、服务行政异化与法治行政
三、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与法治行政

第二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法治行政现状
一、科技行政法治意识缺乏
二、科技资源共享领域无专门法律可依
第三节 推动科技资源共享的法治行政前景
一、执法有保障
二、有权必有责
三、用权受监督

第六章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体系
第一节 《科技资源共享法》上位法体系
一、《世界人权宣言》
二、《宪法》
三、《立法法》
四、《科技进步法》

第二节 《科技资源共享法》平行法体系
一、《科研机构法》
二、《科技人员权益保护法》
三、《科技中介组织法》

第三节 《科技资源共享法》下位法体系
一、实施性规范法文件
二、授权性规范法文件

第七章 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模式--超前立法
第二节 我国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外部性
一、关注科技资源持有者
二、禁止共享权滥用
三、关注立法对共享事业的影响
四、关注利益格局的改变
尾论立法不是万能的
主要参考文献
附科技资源共享法(专家代拟稿)
后记平实是一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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