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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一本通:刑法

定 价:¥50.00

作 者: 刘东根,余剑 主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2009年国家司考试一本通
标 签: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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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89574 出版时间: 2008-11-01 包装: 平装
开本: 16开 页数: 353 字数:  

内容简介

  本书的最大特色是通过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和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和命题思路。真正做到“一本通”。一、关于法条。本书既保证了主体法的完整性,又强调了重点法条。同时,根据指定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逐条穿插相关司法解释,将属于某一知识.点的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都列在一起。以盗窃罪为例,在刑法典第264条后,以相关法条的形式列出刑法典中以盗窃罪处理的第196条第3款、第210条第1款、第253条第2款、第265条,还将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和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盗窃罪内容的相应条文也列在盗窃罪的知识点下,这样,有关盗窃罪的法条和司法解释就非常全面,掌握起来非常方便,对考试用处很大。二、关于命题题眼。本书对各部门法各章的历年考.点及其分值进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对重要条款的考点、命题的题眼和角度进行分析。对某一重点法条所涉及的一个或多个考点进行分解并分析。指出法条的题眼,这样既可以从多个方面掌握该法条的内容,又可以掌握该法条的命题角度,真正提高应试水平。三、关于历年试题。本书在逐条进行考点、命题题眼分析的同时,将涉及的历年试题及其答案一一展示。根据某一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将其列到考点剖析中的某一相应考点之后。这样可以直观地反映出该知识点的重要程度和历年考试情况,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考生通过试题来理解该知识点,掌握该知识点的考眼和可能的出题方法。这里顺便提一下历年试题的作用。正如托福考试真题对准备托福考试的重要性一样,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对于复习、准备司法考试也十分重要。研究历年试题不仅能掌握司法考试的重点和发展趋势,还可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法条的内容;另外,试题的重复性在司法考试中客观存在,有些题是以前题目的完全再现,有些题只不过是将以前的试题稍加改造而已,这一点通过本书对历年试题的总结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四、关于强化模拟题。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特点,对重点法条的考点(尤其是尚未考过的考点)编写相应的强化模拟题,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演练。达到加深对法条的理解和全面掌握的效果。五、关于编写人员。本书的作者都为相应部门法专业的法学博士,并且都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具有较系统的成功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六、关于实际效果。本套丛书在2004年第一次出版后,获得了广大考生的认可与信任。许多考生认为,法条、命题题眼、历年试题与强化模拟题四位一体的编写模式符合司法考试的特点.贴近实战的要求,开辟了一条正确、有效的以法条为中心的复习和应试方法。2004年到2008年的司法考试也验证了“一本通”编写模式和内容的成功。

作者简介

  刘东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师,实习律师,LG400司法考试辅导教师。安徽桐城人。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 节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一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附件一
  附件二
后记:关于刑法复习的几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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