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初我在巴塞尔读书时,老师Heinrich Ott教授开设《存在与时间》研讨课,我报名领得第58节“领会召唤与罪责”(Anrufverstehen und Schuld)一节作课堂研读报告,以便进一步摸清一个困惑多时的问题:既然海德格尔已经明确拒绝“基督教的人类学概念”,为什么他还要在这里讨论“罪责”——通过研读第58节,我感到海德格尔借助现象学的思考方式努力要从“罪”这个基督教的在世理解脱身出来,返回到基督教之前的、西方思想原初的(也就是古希腊的)在世理解——尼采已经指出过这条返回的路径:“罪”的原义应该是“欠然”,所有的受苦都应该从欠然的角度来理解(alles Leiden unter die Perspektive der Schuld;《论道德的谱系》第三章,28节)……自那时起,“罪”与“欠”的现象学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