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辞典力求全面、系统、客观地反映粤剧的总体面貌,使之成为一部为从业人员提供专业知识、为粤剧教育提供教学参考、为粤剧研究提供学术资讯、向广大读者普及粤剧知识的实用工具书。二、本辞典以叙述为主,必要的评述则强调客观准确,力求有较普遍的认受性。无法避免的尚有争议的内容,以“诸说并存”予以表述。本辞典所有内容均经编辑部组织论证、审议、修改,为表示编辑部对本辞典负责,词条不署撰稿人姓名。三、本辞典强调突出粤剧特有的内容,对非粤剧特有的条目,则着意挖掘其粤剧艺术方面的内涵,或考虑是否影响本辞典内容的完整性而取舍。内容雷同而名称与其他剧种不同者,原则上选用粤剧惯用的名称。四、本辞典设总述“粤剧的形成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粤剧纪事”以及“剧目”、“音乐”、“表演”、“舞台美术”、“书刊理论”、“团体机构场所”、“人物”、“港澳台粤剧”、“粤剧在海外”、“粤剧电影”、“附录”11个分编。各分编按内容的类型设置二级栏目。二级栏目下辖词条。各分编词条的排列顺序因各分编的实际而定。五、由于本辞典设有“港澳台粤剧”、“粤剧在海外”分编,其他分编也有一些词条涉及地域归属问题,因此确定以下原则:人物、团体机构以其主要活动、主要业绩的所在地而定;活动以其活动主体或主办单位的所在地而定;出版物以其出版机构的所在地而定;个别难以界定者,参照上述原则酌定。六、为更好地反映粤剧的总体面貌,本辞典设置了总述“粤剧的形成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粤剧纪事”以及各分编编首的“概述”等词条以外的内容,使之与作为全辞典主体的词条互为补充,相互呼应。各分编的“概述”还对该分编编例等一些具体问题作扼要说明。七、本辞典无法避免少量同一名称的词条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编之中。例如×××剧目既出现在“剧目”分编,又因为改编成同名粤剧电影而出现在“粤剧电影”分编,再因为某剧本选集以此剧目为书名而出现在“书刊理论”分编,三者虽同名,但是相互不可替代。此名出现在“剧目”分编应理解为剧目×××;出现在“粤剧电影”分编应理解为粤剧电影×××;出现在“书刊理论”分编则应理解为剧本选集×××。八、由于篇幅所限,众多有一定价值的内容未能为其设立词条,又或囿于资料缺失无法为其设立词条,本辞典适当采取列表的方式予以展现。九、本辞典在行文中因为内容需要而出现的地方方言,原则上加以普通话注释。对于同一语义而有多种用词的词语,本辞典力求予以统一,如“白话”、“粤语”、“广州方言”统一称“广州话”,“中州官话”、“官话”、“舞台官话”统一称“戏棚官话”,“二簧”、“二黄”统一称“二黄”等。十、本辞典历史内容的上限,各分编按实际情况而定,下限止于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