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6/2005法规所实施的农药残留限量的整合,首先解决了原有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法规过于分散,建立统一的法规更有利于操作和执行。同时,欧盟也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数据,补充了一部分农药的MRLs,对于农产品贸易,特别是对我国农产品出口到欧盟,带来了很大的益处。减少了采用最低检测限(LOD)作为MRLs数值的情况,有利于国际农产品贸易。考虑到一些产品在消费者膳食和贸易中的相关性,178/2006法规建立了详细的产品分类,MRLs也尽可能地按照相似或者相关的一组产品制订,更加科学合理。396/2005法规同时规定了MRLs的数据提交和申请程序,制订、修改和删除程序,欧盟的官方控制、报告和批准、违反农药MRLs管理的紧急措施等,与之前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法规相比,396/2005法规更加突出食品安全的整体性,以保护消费者为最高目的,体现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的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透明度原则、可追溯原则和食品生产者责任等,农药残留的管理体系更加完善。随着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一个全球化问题并越来越引起重视,农药残留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欧盟作为世界上科学技术最为先进和食品安全管理最完善的国家/地区之一,其农药残留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引导了其他国家农药管理的发展方向。借鉴发达国家的已有经验,对完善我国农药残留限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欧盟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新法规(2008)》适合农产品和食品领域的政府管理人员、科研院所、高校师生、农产品检测机构、进出口企业管理人员参考使用,对从事农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研究人员和企业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