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行政区划手册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二○○八年底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汇编的。二、本手册中地级市下列的县级市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三、示意图中标注横线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系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的驻地。四、本手册中的行政区划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资料汇编而成。五、本手册中所列邮政编码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人民政府或行政公署驻地的邮政编码。六、本手册中所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人口数为2007年度公安部的统计数据,其中在2008年度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区、县、市的人口数字由当地人民政府提供。七、本手册中所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陆地面积数据由各地提供,仅供参考。八、为方便读者查找地名及正确读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索引(二)拼写方法全部按照汉字的普通话语音拼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