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在古老的法律典籍中,与刑法一道占有着非常突出而重要的地位。在西方,伴随着17、18世纪成文法运动的兴起,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各国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相比之下,我国的这一进程要晚得多,19世纪末西法东渐和清朝修律变法,将千年诸法合体的胞衣冲破。在中国近现代政治的动荡中,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诸多的艰难曲折。我国于1979年才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1996年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沿用至今。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里,程序法一直被当作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而处于附属的地位。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而轻程序,不遵守程序法甚至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只是近十多年来,由于法律程序对于实现法治、保障民主的重要性,程序法才逐渐被人们所广泛认知。法律程序被认为是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分水岭,甚至有人说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为公权力划定行为的边界,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避免国家机关对公民个人自由造成威胁或伤害,保障人民的权利,以体现法治的精神。实际上,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已将程序的意义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因关乎人权、自由而与宪法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职权活动,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刑事被害人及其他公民正当权益的基本法,其根本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