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公开的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依申请公开制度不予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对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已经并将继续产生深刻影响。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准确领会和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精神实质,由国务院法制办曹康泰主任、张穹副主任,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赵晓光司长、郭启文副司长,以及参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起草、审查工作的同志,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一书。该书于2007年8月正式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出版已逾两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亦已逾一年。为帮助读者了解《条例》施行一年多来的有关情况,以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有关内容,原编者对该《读本》进行了系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修订版)》在第一版的基础上,更加详尽地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具体含义、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等,并新增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周年工作情况报告及部分地方和部门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内容更加全面系统,更具有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