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解决离婚问题。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1)申请。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的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共同提出离婚登记的请求。男女双方要携带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包括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内容。(2)审查。民政部门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审查男女双方提交的材料内容,首先要审查合法性,主要审查双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对不能符合法律精神的,如没有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情况帮助予以调整。对于财产方面、子女抚养出现分歧时,可作必要的调解。(3)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自愿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同时注销结婚证。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