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近代以来,西方世界对行政法治化的追求就从未停止过,以洛克为代表的政治思想家所开创的行政法学体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已日臻完善。西方行政法学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借鉴其他学科的经验和理论,形成了良好的学术传统,其中,最重要的当数历史主义与批判主义的学术传统。可以说,对历史知识的积累和反思、对他国经验的借鉴和改良,一直是以西方世界为代表的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体系能够持久稳定又不失时效性与生命力的重要原因。每一个国家在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他国行政法历史的研究和反思,似乎都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俗语有云,“不知历史无以言当下,更无论将来。”“历史可以明智,历史使人深刻”……任何一个学科体系的完善,都离不开对其研究对象的历史及其学科本身发展的历史进行梳理。这一点对于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学研究来说,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制建设、行政法学研究从无到有,再到繁荣,呈现了难能可贵的快速发展趋势。在一代代行政法学人及实践工作者的努力之下,取得了丰硕的成绩,行政法学科体系也正在不断地完善。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缺少对他国行政法历史的系统梳理和批判性反思。从现实的研究成果来看,甚至没有一本真正完整、客观、专门的行政法史书籍供研究者和相关读者参考、查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我们组织编写这样一本《外国行政法编年史》,正是基于以上目的。本书所选取的作为研究对象的这些国家,多是一些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制体系,并在世界行政法制史或行政法学史上产生过一定影响的国家。它们都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不可或缺的参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