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认的说法是外交保护的理念出现于1758年艾米尔·德·法泰尔的经典《国际法》教科书中。在这本教科书中,法泰尔指出“谁虐待一个公民也就问接地伤害了他的国家,而后者必须保护该公民。他进一步提到,基于主权者之间的平等,每一主权者都要尊重其他主权者对自己领土的管辖权,不能随意介入本国国民在外国领土上的诉讼,为国民提供保护,除非后者在诉讼中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或得到根本就是不公正的判决,或诉讼中程序规则得不到遵守,或外国人在该国领土上遭受歧视。这个理论的逻辑是清晰而令人信服的,但是在外交保护的早期实践中,由于国际法与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差异以及对国际法准则在理解上的偏差,导致了实践中两种不同做法间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