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间民事或商业交往中,特别是在对外贸易和海洋运输方面,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端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各方并同意按照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予以执行的制度。它以私法方面带有涉外因素的争端为对象,既不同于国家间为某一公法上的争端提请第三方解决的国际仲裁,也不同于一国范围之内企业或私人间争端的国内仲裁。在各国实践中,仲裁的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根据最近发展趋势,仲裁的对象将扩大到涉外经济和科技的领域。 关于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较快。1923年,在国际联盟倡议下,5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仲裁条款议定书》。最初商事仲裁还大体上局限于欧、美西方国家。随着国际上贸易交往增多,争端有待迅速、合理解决,第三世界国家也逐渐广泛采用。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可以比较及时地、方便地、经济地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既不需要出庭受审,化用较多金钱和时间,又不致引起对方的反感,使被诉人认为是对他“不友好”的行为。而且仲裁员中有自己指定的、可信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还可以尽量争取在本国或本地区解决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