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虽然与最初设想的制订一个普遍的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相比,现行公约只是一个“小”公约:仅以选择法院协议作为唯一的管辖权根据,但是,公约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判决在缔约国境内之间自由流动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由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对一项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要求将会日益显现出来。而我国能否批准公约则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以考查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以及对此类冲突有无解决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尾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选择法院协议制度”。本章中对选择法院协议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说明。首先对该制度加以一般性的阐述;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在各国中的发展演变状况,以说明该制度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肯定;最后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管辖权理论中的公平理论是其形成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公约的基本内容”。本章对公约中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公约的缔约过程进行了说明,以分析公约谈判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然后对公约的基本结构与程序性事项进行了简述;最后主要分析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的适用范围直接关系到公约的有效领域,对它加以探讨有助于正确适用公约,并对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论证提供前提条件。应当认为,对公约基本内容进行阐述,有利于公约的全面理解。第三章“公约的核心内容”对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其中涉及公约的三个“关键条款”,即被选择法院应行使管辖权、未被选择法院应中止诉讼或拒绝行使管辖权,以及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应获得其他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这三个关键条款非常全面地概括了公约缔约国的基本义务,同时,公约又对这三个方面的公约义务规定了诸多的例外。公约的基本义务是公约目的能否实现的根本保证,也是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准确适用公约的关键。所以应对它们的内容加以全面、深入地分析。本章着重探讨了上述三个公约基本义务,以及各自的例外情形。第四章则是“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我国批准公约的可行性:一是从公约内容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的相合性方面进行分析,说明了虽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我国可以通过借助公约中的某些规定以及修改我国法律中不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的方式来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别。二是影响我国批准公约的潜在性因素: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以及我国批准公约后当事人可能更多地选择外国法院从而出现“案件的国际转移”现象而损害我国的利益。这些潜在性因素对我国批准公约具有不利影响,但是,我国拒绝批准公约并不能因此而避免公约生效后给我国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三是我国批准公约的必要性问题。综合起来分析,我国在批准公约上是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