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部门。在古老的法律典籍中,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一起占有着非常突出而重要的地位。在西方,伴随着17、18世纪成文法运动的兴起,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各国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相比之下,中国的这一进程要晚得多,直到19世纪末的西法东渐和清朝修律变法,才将千年以来诸法合体的落后局面冲破。在中国近现代政治的动荡中,刑事诉讼法也经历了诸多的艰难曲折。社会主义新中国于1979年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1996年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修改,后一直沿用至今。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在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里,程序法一直被当作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而处于附属的地位,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而轻程序,不遵守程序法甚至违反程序法的现象十分普遍。直到最近十多年,法律程序对于实现法治、保障民主所具有的重要性才逐渐被人们所广泛认知。法律程序被认为是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分水岭,甚至有人说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法律程序的意义在于为公权力划定行为的边界,控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约束国家机关不至于对公民个人自由造成威胁或伤害,保障人民的权利,以体现法治的精神。实际上,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已将程序的意义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刑事诉讼法因关乎人权和自由而与宪法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刑事被害人及其他公民正当权益的基本法,其根本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刑事诉讼法学》立足于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参考最新理论研究动态和立法修改的总体趋势,通过对时代演进趋势的解读,关注现代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和理念。在体例结构上,原理、制度与程序分编设计,划分审前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为学生的学习和思考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结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