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推动实施
第三条 特殊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分支机构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六条 用工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的补订
第七条 用工满一年的劳动合同的补订
第八条 职工名册的内容
第九条 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
第十条 工作年限的计算
第十一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原则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法定
第十四条 劳动者保护标准的确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培训费用的范围
第十七条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 代通知金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 离职证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赔偿金与补偿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期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限制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