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立宪研究》作为二战后宪法的发展趋势之一,政党立宪是立宪主义原理在政党领域的运用,即根据立宪主义关于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的基本原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来保障政党宪政功能的发挥,并防范政党滥用权力侵害人权,破坏宪政秩序。政党立宪是对政党民主及权力制约功能的肯认,亦是对历史上政党独裁专制统治的回应,政党保障和政党规制构成了政党立宪的基本内容,而立宪主义则是政党立宪的核心价值准则。《政党立宪研究》从政党与宪法的关系这一中心命题出发,以政党立宪为核心范畴,全面地探讨了政党立宪的基本理论。全书约二十万字,由引言和正文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政党立宪的由来”。梳理政党与法的关系史,不难发现,政党在法律上的地位历经三个阶段的演变,即从政党在法律之外的敌视排斥时期到政党在法律之中的法律承认时期再到政党在宪法之中的政党立宪时期。政党立宪时期始于二战之后,政党的民主和权力制约功能以及历史上政党组织的异化,是政党立宪的客观原因,价值中立的多元民主主义演化为价值拘束的多元民主主义和政党寡头统治铁律的提出,则建立了政党立宪的法理基础。第二章是“政党立宪的逻辑前提:政党性质确认”。政党立宪的实质是将发端于市民社会中的政党组织纳入宪法调整的范围,政党法律性质的确认是政党立宪的逻辑前提。本章从理论、规范和司法实践三个维度探讨了政党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学者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理论和方法,形成政党机关说、政党团体说和政党媒介说等三种观点,政党媒介说基本上是通说;在规范上,各国主要依据政党在本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功能将政党宪法规范分别置于宪法典的人权、国家机关或总纲三部分之中,或者强调政党的自由属性,或者强调政党的公共属性,或者二者兼具,而各国政党法关于政党性质的认知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均将政党视为具有自由属性和公共属性的社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政党性质的认知经历了政党为国家机关到政党为宪法机关再到政党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媒介的演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政党初选案判决,最终形成政党在初选领域实为“准国家机关”的认识,而欧洲人权法院则多坚持政党为结社组织和团体的传统理论。第三章是“政党立宪与政党保障”。政党具有公共性和自由性,政党立宪的内容之一即是保障政党公共功能的发挥。现代国家一般通过政党自由、平等和政党财政补助等制度来保障政党民主和权力制约功能的发挥。政党自由首先是排除国家非法干预的自由,亦要求政党内部活动贯彻自由的原则,是调整公民、政党与国家以及政党与党员二对社会关系、规范政党内部和外部活动的基本法则。政党特权和政党内部民主是保障政党自由的法律装置。政党自由存在内在和外在的界限。在政党国家的语境下,政党平等原则已经由形式上的国家中立于政党竞争过程,演变为实质层面的政党间的平等和强势政党借助公权力打击、排斥异党的禁止。政党平等主要包括政党在选举和公共资源分享中的平等。政党财政补助是指国家基于政党所担当的公共任务而为之提供财政支持,政党补助应当贯彻政党平等原则,不得侵害政党的独立性,~一政党独立构成了政党财政补助的界限。第四章是“政党立宪与政党规制”。政党的目的和行为可能背离自由和民主的轨道并颠覆现行宪法秩序,因此,通过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来规制政党组织,是政党立宪的另一内容。现代国家一般通过政党内部民主、政党财务公开和违宪政党禁止等机制来制约政党权力。政党内部民主是国家民主理念在政党内部的修正适用,其基本要求是通过党员权利的保障和政党组织的民主化建构来建立政党内部意志由下而上的形成机制。政党财务管控的目标是防范财势集团通过大宗和频繁的政党捐赠来控制政党,决定政治走向,破坏政治公平,政党财务管控的对象是政党的“硬钱”和“软钱”,政党财务收支公开和限制是政党财务管控的基本机制。违宪政党禁止是指政党在目的和行为上危害宪政秩序或国家存立而被特定国家机关判决违宪并被强制解散的机制。违宪政党禁止产生强制解散政党组织并禁止成立替代性组织、没收政党财产、剥夺该党国会议员资格等规范效果。违宪政党禁止是一种预防性机制。这一预防性机制在实际运作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着如何准确把握提请违宪审查的时机、确定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内涵和区分政党目的与行为等方面的难题。第五章是“政党立宪的中国命题”。本章认为,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构成了中国政党立宪的理论基础,中国政党所具有的公的属性和功能及宪法对其公共性的认可,系中国政党立宪的逻辑前提,中国政党立宪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宪政这一核心价值准则。中国现行政党规范存在渊源广泛、效力不一、内容体系化不足和宪政价值取向缺失等特点和问题,中国应当从依法执政走向政党立宪,在遵循政党应维护社会主义宪政秩序、依法执政参政、政党平等等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整合现行政党规范,制定政党宪法规范和政党法,实现政党立宪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