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框架,即:三大部门群(公法、私法、社会法),五大基本部分(宪法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和诉讼法),和适应当代的发展而分化或组合而成的五个新部门(财政金融法、环境保护法、经济法、婚姻家庭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我们认为,按照这种思路来认识和划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部门,符合法律发展的规律,符合法律调整方法越来越丰富、细化,各种不同调整方法的联系也越来越紧、整体化越来越强的趋势,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有学者指出,自1978年年底以来,经过29年的探索与实践,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中国的法治建设也不断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截止到2008年10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230余件,国务院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1余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③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利的法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立足本国国情,又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和借鉴国外法律制度,博采众长,兼收并蓄,做到择善而从,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对此,在本书各章中,多位作者均有积极而有益的探索,相关内容,不一而足。本书还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的各个部门及其相互关系,作了简要的阐述。由于各个部门法学的专家在一些具体理论问题上仍有某些不同的看法,在这些问题上本书主编尊重各该章作者的观点,未作也不宜作过多修改,这就留给读者去辨别、评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