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与七种证据》中从语词含义的角度来说,刑事错案应该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把无罪者判为有罪,可以简称为“错判”;其二是把有罪者判为无罪,可以简称为“错放”。它们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问题做出的错误裁判,但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对象是第一种类型的错案,即错判。这类刑事错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当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甚至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国家政府的信念!在当下中国,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例如,杜培武的错案得以纠正是因为偶然地发现了真正的凶手;余祥林的冤案得以平反是因为当年的“被害人”意外的生还。刑事司法出现错案在所难免,但关键是我们能否建立发现错案和纠正错案的有效机制。虽然我们有上访制度,有控告申诉部门,但是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依旧非常困难。这里有来自很多方面的阻力,例如地方政府阻力和原司法侦查机关的阻力。其实,有些错案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或结案之后就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但是却不愿意改正,似乎有骑虎难下之苦,只好掩盖错误甚至坚持错误,结果是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