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陈兴良教授编辑《刑事法判解》一书,兴奋之余,颇有压力。压力的主要原因在于这是一本连续性的刊物。十年老店重新开张,首要的就是要保证它的原汁原味或者说风格的延续,以对得起这块招牌。学术也是如此。长期以来,《刑事法判解》一直通过判解研究方法对刑事法的解释予以特别的重视。确实,任何法律都要解释,刑法亦同。但是依赖的途径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目前的状况是,包括法官、检察官甚至律师在内的法律人对于通常称之为正式解释的刑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过于依赖,这种心态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频繁发布所谓有权解释的行为相呼应,正式解释的发布当然对于司法统一有着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得不更为长远地看到,一方面,后者的行为有意无意地培养、助长并且加剧了“解释的饥渴”乃至“解释的依赖症”,甚至有权解释者和司法适用者对于解释或者等待解释“上瘾”。另一方面,前者对所谓有权解释的期待心态又进一步刺激了解释的需求。两者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这样一种状况,简要而言,首先,造成了司法人员的解释能力愈来愈弱,对于刑法规范的运用能力降低。当然,也可能是随着学历水平的普遍提高,解释能力应当有所提高,但实际上法官个体解释的动力遭到压抑,法官不能、不敢、不愿在刑事判决书中强调说理,论证自己的解释,而简单地援引法律规范和法律解释文件,从而妨碍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实际上,事实的经验也告诉我们,民事裁判文书同刑事裁判文书的变化略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