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于专门术语的解释应当与专门领域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专业领域的法律概念发生变化时,刑法上的这一专业术语原则上应当同步变化。这是一般规则。但是,在信用卡一词的刑法解释上,尽管专业领域的行政法法规规定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刑法分析体系内进行合理解释的结果是,必须继续延续以往的刑法适用历史上的广义解释,这并没有使刑法显得荒谬,而恰恰更符合逻辑、历史以及未来的发展需要。及至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立法解释指出,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可以说,立法解释的规定与新久教授的解释在结论上是一致的。我们不能轻易地得出结论,说立法机关采纳了新久教授的观点,即使立法解释与新久教授的解释相左,我们也不能说新久教授的解释就一定错误。这种不以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作为判断刑法观点的正确与错误的标准的观点,是我一直所坚持的,关键是理论本身是否能自圆其说、站得住脚。从对信用卡一词的刑法解释上,我们可以看到新久教授的睿智。面对司法实践,解决实际问题,是新久教授的学术追求,也是对《中青年刑法学文库: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书名的最好诠释。《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一书是新久教授以往发表的论文的结集,也是一种学术总结与清理。通过这《中青年刑法学文库:刑法的逻辑与经验》,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曲新久教授过去20年的刑法学理论研究的轨迹。我相信,这一学术轨迹还将继续延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