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的法律实践问题都不外乎是“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两大问题,既围绕规范与事实展开,规范与事实又不能截然分开。没有规范的法律实践与没有事实的法律实践都是不可想象的。由于规范与事实在刑法运作实践中是一种互相建构的互动关系,始终纠结缠绕在一起,所以,社会学视域下的我国刑法运作实践的研究必然是在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案件事实之间展开,以规范与事实的关系为逻辑主线,围绕着刑法运作实践中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瓦动关系以及由此涉及的各种社会因素为主要分析对象,从刑法运作的本体、场域、惯习三个层面,对穿越于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刑法运作过程进行研究,并由此发现刑事司法裁判结论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和不可确定性,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种客观现象,刑法的运作实践实际就是在追求司法裁判合理性(包括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同时,让刑事司法裁判结论在形成中,尽可能无限度地去接近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