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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第2版)

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第2版)

定 价:¥37.00

作 者: 辛金学,刘友江 主编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丛编项:
标 签: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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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87396 出版时间: 2008-10-01 包装: 平装
开本: 大32开 页数: 462 字数:  

内容简介

  《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第2版)》的结构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是依据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从总体上对犯罪与非犯罪的基本理论,以及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等进行分析。分论则根据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释的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的司法解释,对424种具体违法行为的罪与非罪进行剖析;分论在体例上,采用条目的形式,每一个条目实际上是一篇独立的短文,它只包含一个具体罪名,每一个罪名论述模式相同、内容各异。《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第2版)》力求做到论据充分、结构严谨、语言精练、层次分明、查找方便。《中国刑法的罪与非罪(第2版)》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主要适用于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政法院系的师生以及其他有志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人员。在撰写过程中,参考了数十部法律专著和大量的文献资料,并从中吸收了我们认为比较正确的观点(见附录)。书中援引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解释截至2005年5月。书中的遗漏、不妥之处,希望读者提出意见,以便再版时修正。

作者简介

  辛金学,男,1943年9月出生,中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大专毕业。1961年7月入伍,曾任湖北省竹山县人武部副政委,郧县人武部政委兼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郧阳地区司法局副局长,局长,十堰市司法局局长兼十堰市劳教所第一政委,三级警监。依法取得律师资格,任十堰市第一、二届律师协会会长,湖北省第四届律师协会理事,湖北省第一届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在军队工作期间,曾在解放军军政大学(后改为国防大学)进修。主要学术成果:《二五普法教材》(主编,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公司法实务三百问》(主编,兵器工业出版杜)、《相关法律术语比较与辨析》(主编,湖北辞书出版社)、《中国刑法的此罪与彼罪》(主编,法律出版社),并在《中国人大》、《中国律师报》、《人民代表报》等报刊发表论文多篇。刘友江,男,1955年10月出生,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197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共武汉市洪山区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洪山区司法局局长,湖北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现任武汉警官职业学院院长、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法学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主任,三级警监。主要学术成果:《宪法》(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相关法律术语比较与辨析》(副主编,湖北辞书出版社)、《中国刑法的此罪与彼罪》(主编,法律出版社)、《法律知识普通读本》(编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司法警官教育宏观培养模式”,载《司法警官教育的定位与发展》(法律出版社)一书,并在《中国司法》、《司法研究》、《学习月刊》、《律师世界》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其中“浅谈毛泽东同志的宪法思想”获湖北省毛泽东思想研究会优秀论文奖。

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
一、研究罪与非罪的意义
(一)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现行刑法的正确实施
1. 使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
2. 使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二)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三)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推进刑事立法特别是犯罪立法的进程
(五)加强罪与非罪问题的研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题中之义
二、区分罪与非罪的认识论、方法论思考
(一)摒弃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二)力求法律真实符合客观真实,以法律事实为判断依据
(三)罪刑法定——从一般到特殊
(四)有罪推定——“以无知为据”谬误
三、区分罪与非罪的基本方法
(一)直接依据犯罪概念区分罪与非罪
1. 关于犯罪概念
2. 关于非犯罪概念
3. 根据犯罪概念区分罪与非罪
(二)依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2. 社会危害程度的相对性
3. 社会危害程度标准和界限的可变性
(三)依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 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过失行为的罪与非罪
2.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犯罪
3. 刑事责任年龄中的罪与非罪
4.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罪与非罪
5.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6. 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
7. 犯罪预备与犯罪表示
(四)依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区分罪与非罪
1. 以是否属于特定的犯罪主体进行区分
2. 以是否具备特定的主观要件进行区分
3. 以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区分
4. 以是否实施了某种行为进行区分
5. 以行为是否具有某种危害社会的危险进行区分
6. 以是否实行某种举动进行区分
7. 以危害社会的情节进行区分
8. 以涉案财物的数额、数量进行区分
9. 以损害结果进行区分
10. 以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某种特定的手段、方法进行区分
11. 以危害行为是否处于特定的时间、环境进行区分
12. 以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一定次数进行区分
四、依据是否属排除犯罪性行为为标准区分罪与非罪
(一)排除犯罪性行为简述
1.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
2. 排除犯罪性行为理论的溯源
3. 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性质
4.正确认识和理解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意义
5.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类别划分
(二)正当防卫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七必须是出于防卫的认识和防卫的目的
4.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
5.没有明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 紧急避险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足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5.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1.法令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
3.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4.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自损行为
7. 义务冲突
8.安乐死
五、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区分罪与非罪
(一)不起诉与免予刑事处分
(二)自诉案件的罪与非罪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被害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
3.适用调解的自诉案件
4.不适用调解的自诉案件
5.判决前和解或者撤诉的自诉案件
6.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案件
(三)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五)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
(六)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
(七)劳动改造与劳动教养
六、几种情形罪与非罪的界定
七、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类别划分
八、对犯罪和非犯罪行为的处理
第二部分 分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上)
四、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六、侵犯财产罪
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上)
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
九、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贪污贿赂罪
十一、渎职罪
十二、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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