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的调整范围,是践行社会上义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诸多上客观原因,我国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在调整范围上存存着重叠和交叉现象,尤其是刑罚权与治安管理处罚权的界限存在相当多模糊之处,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两种不同性质公权力作用范围的基本领域。在合珲界分两者权力作用范围的基础上,还应当妥善地对两者作必要、良性的衔接,进而促使公权力的整体运行趋于平稳和正当。《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为2008年中围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召开的、以“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及惩罚机制的协调”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的论文集,共收录了米自四十余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与会专家、学者提交的44篇论文。编者按照选题将论文分为二编:第一编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基础论”。该编收录了有关犯罪与行政违法关系的较为基础的理论研究论文,苇点探讨了行政犯和刑事犯、行政刑法等一系列范畴。有的论文还侧重分析了相关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第二编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界限论”。该编论文结合我国法治的实际情况,集中探讨了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问题。有的作者还重点就灾害事故、环境刑法、知识产权等领域探讨了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问题。第三编为“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惩罚机制论”。该编论文集中探讨了刑罚权与行政处罚权之间的衔接问题。一些学者重点研究了劳动教养(或违法行为人矫治)的刑法化问题,并对当前劳动教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而有益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