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在保护保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是保险业发展的基石,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曾作过部分修改,特别是随着1998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加强保险市场监管,针对日益显得落伍的《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2002年《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使我国保险法在实践中的内涵得到全面充实。2003年以后,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通过修改2002年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保险法》又酝酿了第二次修改。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第二次修订更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保险监督和行业自律。为配合新保险法的颁行,本书作者以最大努力尽快完成了本书的撰写,虽然在新保险法公布后很短时间内本书就得以出版,但本书的酝酿、筹划和撰写工作已经历时一年多了。在对新保险法立法进展的密切关注中,本书作者对中国近年来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以及各国保险法立法和理论的最新发展进行了总结,结合保险法的突破和创新,对新保险法进行了全面解读和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