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除导论和结语部分外,还包括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与核心问题。所谓知识产权证券化就是由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人作为发起人(Originator),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包括预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费和已签署许可合同中保证支付的使用费)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转移给一个特设载体机构(Special PurposeVehicle,SPV),由后者据此发行可流通权利凭证进行融资的过程。对于发起人来说,这是一种新的、可供选择的融资形式,可以在不改变股本结构、保留对其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收益提前实现,解决资金流动性难题。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应当解决好几个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知识产权证券化才有可能获得成功。这些问题主要包括:SPV的设立、对证券基础资产知识产权的风险隔离、基础资产池的组建、知识产权现金流预测、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抵押登记效力、证券的结构设计、定价与发行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目前国外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态势。知识产权证券化最早出现在美国,从第一桩知识产权证券化案“鲍伊债券”算起,美国前后涌现出的案例,不下十件。随后,日本和欧洲也相继开始尝试这一新型融资形式。近年来,包括WIPO在内的国际组织对于这一融资形式也表现出极大的关注。知识产权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证券化一——即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过程。因此,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仍然适用。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就是对基础资产进行重组以构建资产池,实现资产池和发起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同时还必须对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也使得知识产权证券化与其他传统证券化相比表现出许多独特性。第三章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风险隔离原理”进行了专门的讨论。资产池的构造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中的主要资产由知识产权构成,这是知识产权证券化与其他类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区别所在。这一资产池的构造应当适用资产证券化资产池构造的一般原理,如现金流分析原理等。不过,因为客体资产知识产权所具有的特殊性而使得这一资产池构造表现出独特的特征,面临着特殊的问题。第四章就知识产权证券化中资产池构造产生的特殊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的环节众多、专业性强,必须依赖一个完善的支撑体系才能够得以顺利进行,因此研究清楚这些支撑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五章集中讨论了知识产权证券信用增级、知识产权证券信用评级、知识产权证券发行中的税收待遇以及知识产权证券中的投资者保护四个问题。第六章集中讨论了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介绍了我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要模式,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引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对于解决中小高技术企业融资难问题、高科技研发计划成果后续产业化应用资金不足问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资金不足问题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同时,从资本市场的市场环境、国外经验、国家对知识产权事业的重视与扶持力度以及现有的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等方面来看,在中国推行知识产权证券化已经具备了现实可行性。根据证券化试点主导者的不同可将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活动划分为中关村模式、银监会模式、证监会模式、科技部模式四种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的主管机关,在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应用工作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应当在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与推广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为有效地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进程,从总体思路、首要问题、核心关键等方面提出了八条具体的政策建议措施,供读者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