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智力资源将成为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越来越重要的推动力量,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知识产权通过授予创新者以专有权或垄断权,来鼓励或刺激创新,同时也保障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从而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然而,知识产权具有的私权性和专用性的本质特征,使得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一直在权衡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垄断与公众的合理需求这一矛盾。因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太多的创新被生产,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使太多的创新信息被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其合理、正当的使用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但是,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独占权非法限制竞争,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行为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竞争是实现持续经济繁荣的有效机制,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所在,而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种反竞争行为,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有悖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的初衷,而且会严重阻碍市场公平、有效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尤其在我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现状下,国外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侵夺我国市场、利用市场地位谋取超额利润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量的事实让我们触目惊心。为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我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地规制知识产权的垄断现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必须从理论上厘清概念、认清对竞争危害的根源,经济学理论不可避免地成为主要的分析手段。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反竞争行为会涉及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所有情况。有些行为属于本身违法原则可以判定的,而多数需要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和评估来最终判断。这也表明,即使知识产权许可的限制性条款在所涉及的市场中阻碍竞争,也需要进一步判断这些限制是否是实现积极的竞争效果所必须的。如果这些限制产生的积极影响能够抵消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则认为该许可是可行的。实践中,分析评估的过程就是经济学理论参与分析的过程,通过经济分析,判断知识产权许可的反竞争效果。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许可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尤其是美国、欧盟和日本等,除了在反垄断法中有专门的条款外,还配套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指导规范。如美国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法指南》;欧共体委员会1996年颁布了《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2004年重新修改了《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并配套出台了《技术许可协议中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指南》;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1999年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指导方针》。这些指南都是建立在经济理论分析之上,使得晦涩的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更具可操作性,而且操作起来更严谨、科学。因此,《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借鉴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从经济学角度对知识产权滥用导致的阻碍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规制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行为提供合理的立法建议。研究的目的在于唤醒人们全面、客观地理解知识产权保护对竞争的双重影响,科学评估和平衡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围绕这些研究重点和目的,《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从以下六章进行了论述。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是一个涉及经济学和法学的前瞻性和前沿性问题。第1章导论。简要论述了《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回顾了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为《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整体研究做了铺垫。第2章是对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一般认识。本章首先界定了知识的含义、分类和特征,阐述了知识的经济属性;其次,对产权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全面把握了产权的基本属性、基本功能;最后回到《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要研究的核心概念——知识产权,对《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所要研究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界定。第3章深入研究了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本章首先从理论上考察知识产权法的目的,然后对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进行理论考察,因为这是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理论大厦的前提,接下来考察了与《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论题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垄断性,最后对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主要代表——专利制度社会的合理性进行了理论阐述。第4章对知识产权领域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本章的整个研究是依据反垄断法规制的三大核心内容为分析框架而展开的。首先对反垄断法分析中的相关市场界定进行了研究,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的相关市场包括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但是这些市场的分析也离不开SSNIP分析框架,离不开基本的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分析方法。本章重点对知识产权行使中可能导致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和由并购引起的限制竞争进行了分析,尤其从经济学角度详细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几种行为,包括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和垄断高价;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交叉许可、专利联营、多重许可、维持转售价格、销售区域分款条款、排他性交易、回授。本章涉及了知识产权领域中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三大核心内容,判断这些行为是否是反竞争、反垄断法是否对其进行规制,关键是经济学分析在起作用,只有在大量经济分析支撑下,才能得出更科学、严谨的判断。第5章对美国和欧盟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美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非常完备,并出台了配套的操作性很强的指南,指南基于经济学理论分析,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经验和实际情况,基本上体现了美国反托拉斯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美国对知识产权领域反竞争行为的评估和分析框架,比较科学、严谨,尤其是他们借用经济学理论,采用合理原则对知识产权许可进行评价,对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极具借鉴意义。欧盟在该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2004年竞争政策的一揽子改革,进一步改进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规制,并借鉴美国的经验,出台了配套的操作规范。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方面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与美国的趋同。这一改革方向,也代表了世界范围内竞争政策的走向,对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第6章对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法本身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状况和局限性,并考察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垄断的状况。当前我国反垄断法的缺失,除了影响我国企业之间的公平、有效竞争,还使得我国对跨国公司在我国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无能为力。本章在前述章节理论分析和实际考察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实际,为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提供立法和实践建议。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是世界共识。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司法实践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一直在加强。然而。一个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应该是既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机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规制。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和实践,结合中国的实际,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要求其他国家承担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另一3-面需要把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纳入反垄断执法范围,或者直接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为防止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即将出台,其中涉及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创新与平衡: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通过从经济分析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并提供相关政策建议,旨在更好地使人们理解和把握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减少其对我国市场竞争秩序和经济发展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