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关于劳动的基本法律,涵盖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劳动法》是依据《宪法》中有关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制定的;主要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考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比如在规定职工可以辞职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职工,从而保证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劳动法》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集体合同。《劳动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工时休假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劳动者这一基本权利得到具体确认。同时,该法确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另外,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明制度,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为我国建立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此外,《劳动法》肯定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成果,对基本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分别作了原则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制定了法律规范,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新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现行《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两法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当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劳动法》作为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配套法规众多,除《劳动合同法》外,主要包括:《工会法》、《公司法》、《外资企业法》等以及《国务院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