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公正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1.1 为什么需要享有独立地位的法官?两个小孩问分蛋糕之争:作为调停者的法官
1.2 传统法律制度下的司法独立
1.3 米歇尔·科哈斯:专断的法院和复仇
1.4 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的司法独立
2 独立的法院
2.1 贝利洛斯案:为什么行政当局不能行使独立法庭之功能
2.2 制衡安提戈涅:司法独立与违宪审查
2.3 依法设立的法院
2.4 管辖权:(危险最小的)法院的权能
2.4.1 根据塞浦路斯宪法草案确立的最高法院拥有广泛的管辖权
2.4.2 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中的管辖权
3 独立的法官
3.1 引言:打破的水壶
3.2 法官的选举
3.2.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3.2.2 国际法官的任命
3.3 对法院的控制
3.4 公正的司法:任何人都不得裁决自己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3.5 政治上的独立
3.5.1 政治腐败
3.5.2 种族分裂的社会
3.5.3 独立于谁
3.6 专业能力
4 获得审判的权利
4.1 不同法系中的公法与私法
4.2 人权保障
5 诉讼程序
5.1法官与当事人
5.1.1 假如所罗门是一方当事人的叔叔
5.2 查明事实
5.2.1 为什么需要独立地查明事实
5.2.2 独立查明事实
5.2.3 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5.3 反恐怖主义战争:任何人都不能裁决自己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案件
6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