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对信息财产权的建构,是对已存在事实的认识结果,是表明和记载一种已经存在的现实经济关系。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新型财产权。财产权制度随经济发展而变化。信息财产权建构基于信息财产化现实和权利要求,既是权利客体扩张和财产观念变化的结果,也是财产权理论发展的体现;是财产权利扩张和财产权制度扩张的需要,更是对现实权益关系的一种抽象和确认。权利要求总是要一步步获得法律确认。《信息财产权:民法视角中的新财富保护模式》的内在逻辑结构,是综合运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方法,回答了什么是信息财产权、为什么要建构信息财产权、如何行使和保护信息财产权。历史地看,新客体进入财产领域从而形成新财产权利。而信息独立存在从而具有了成为权利客体的“法律资格”。独立存在、有价值、可交换,使信息成为财产权客体。因此,需要建构一种新型财产权——信息财产权。本文界定了作为权利客体的信息,分析了信息的自然属性和财产特征,分析了财产权利客体扩张趋向,分析了信息财产权建构的观念基础、理论基础和现实创造,分析了信息财产化进程和权利要求,指出正是因为已经形成的信息财产不能完全纳入物权、知识产权体系,而需要建构信息财产权。非物质而客观存在的信息财产有别于有形财产,决定了信息财产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新型民事权利。信息财产权是一种对世权。信息财产权主体、客体与权利内容符合财产权的基本特征,又有其特点。信息财产权客体与知识产权客体有五个明显区别。基于信息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等特征,信息财产权具有无形性、法定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非绝对性等特征。信息财产权行使而使信息财产价值得到更有效率利用。基于信息财产的特性,信息财产权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信息财产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秉性,决定了必须给予法定使用等等限制。信息财产权与物权的不同,就在于主要是通过权利的约定使用、许可使用或转让而获得利益。同时,缘于信息的不可绝对交割性,信息财产权行使方式、保护范围与保护方式都有其特殊之处。这也构成了信息财产权与其它财产权利的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