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在坚持一致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细化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和把握这部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条例》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做了补充规定,明确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并解决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另外,针对社会上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对实践中反映有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在明确用人单位责任的基础上,相应确立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二)明确了订立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针对社会上存在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条例》归纳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虽然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规定,但《条例》采用集中表达的方式,更加明确了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类劳动合同。针对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条例》对“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和非劳动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对劳动合同其他内容,双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条例》还明确了协商不一致时,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内容的适用标准,既可防止用人单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故意压低劳动报酬等标准,又能防止劳动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条例》又进一步重申了用工单位要履行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并补充规定了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补充完善了经济补偿制度。针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支付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问题,《条例》明确规定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针对用人单位可能滥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避经济补偿的问题,《条例》补充规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也应支付经济补偿,从而进一步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劳动合同的解雇成本。对法律未做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的问题,《条例》也进行了补充,并再次重申了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规定。针对劳动力流动过程中争议较多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问题,为更好地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条例》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针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以服务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针对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条例》按照过错的不同做出了区分,规定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此外,《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的一些条款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对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时劳动标准的适用、公益性岗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问题等,作出了必要的衔接和细化;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内容和没有建立职工名册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条例》,既涉及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把落实《条例》作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引导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加深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领会,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抓紧完善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解决法律实施中的区域差别问题。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帮助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职工和广大企业、劳动者正确地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继续推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密切关注劳动关系的新动向,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确保劳动争议及时、稳妥解决。 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全面推进法律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努力开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