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立即引起了宪法与行政法学界的极大关注。2004年行政法年会以“修宪以后的中国行政法”为题,确定了“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的子题目。新修改的《宪法》第20条、第22条两处提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实际上,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但我们却缺乏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研究。正是在此背景下,我所带的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点的博士研究生邢益精,以《论征收条款中的公共利益要件之界定》作为他的博士毕业论文的题目进行研究。在其论文中,通过对公共利益概念内涵与外延的梳理,将公共利益概念最大的特色归结为“抽象性”与“价值性”。“抽象性”即表现在其内容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公共利益的受益入及利益的抽象性;而“价值性”则指公共利益概念涉及一个价值的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