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出乎争”,道理越辩越明,《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法哲学追问》的研究目的之一即是对行政强制权的正当性做更全面深入的讨论,在吸收前人成果的前提下,秉承学术传统,在传统中求创新。通过对行政强制权内涵的界定、属性与特征的分析,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概括出行政强制权的发展趋势,厘清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前提性内容;对行政强制权运行进行正负效应分析,引出对行政强制权的行使进行约束和控制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控制行政强制权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并构建出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规范体系。即以事前的立法预防、事中的内部控制、事后的司法审查,共同完成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和控制,并就如何完善每条路径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构建。应该说,《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法哲学追问》的研究思路是就行政强制权正当性进行反思与追问,通过对行政强制权的内涵界定、属性与特征分析,以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推导出行政强制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厘清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前提性内容,从而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进而对行政强制权的运行进行正负效应分析,意在提醒人们对行政强制权运行的正当与否应持警惕态度,面对行政强制权在实践中,尤其是房屋拆迁领域的运行状况,强调应对行政强制权进行必要的约束与控制,以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通过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一般理论分析,强调应关注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负效应,追求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过程与结果的双重价值,并提炼出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规范体系的构建。对行政强制权控制的规范体系的构建,主要通过行政强制权运行的过程展开,以实现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与控制,即立法机关的事前预防、行政机关的事中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其中就立法机关的事前预防而言,我国目前正在制定行政强制法,针对立法争论的焦点,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能对立法有所助益;就行政机关的事中规范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进行内部控制对于行政强制权这类极具自由裁量性的权力意义重大,可以有效弥补外部控制的不足;就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而言,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_道屏障,虽然不是行政强制权运行的必经环节,但却是纠正行政强制权违法行使的最后环节,亦即对行政强制权运行的事后纠正,但在行政强制执行领域,引入事前审查模式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论述上,《行政强制权正当性的法哲学追问》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方法、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结合理论和实践对约束和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行使进行了可操作性的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