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论
第一章 法律文本的确定性
一、对文本中心主义的批评
二、法律规则(或规范)的确定性与法的确定性
三、认识论中的语境错位
四、我国现阶段法律的发展重心
第二章 法律解释的确定性
一、向确定性收敛的宽松解释方法
二、注定要在法律解释中迷失的法官
三、理论上不确定的法律解释在实践上的相对确定
四、在我国确立一个严格解释的立场
第三章 法律论证的客观性
一、“前提性共识”的存在并不真实
二、法律论证并不拥有一个“理想的言谈环境”
三、求助于普遍实践论证是法律论证无法实现共识的证明
四、法律论证的真实效能——获取客观性而非共识
第四章 法律论证中的法庭对话与规则的塑造
一、法庭对话所生规则的双重缺陷
二、推动法庭对话的法治传统和规则品质
三、法庭对话塑造规则时法官应遵循的系列标准
四、改善法庭对话的制度性因素
第五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的哲学基础
一、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哲学基础的批判及其反思
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现实分析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