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论题的一般理论研究的预设前提:(1)假定社会成员都是理性的人,他们都有一种反思性生活智慧,从自己的生活过程中学习如何生活与如何做人,能够从自己的现实利益出发,根据存在的场景环境,选择自己的生活类型,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形成、丰富、修正自己的观念与信仰体系。这种生活智慧是一种主动适应过程。(2)社会成员的行为完全是自由的。也就是说,假定社会能够提供完全健康、合法的环境,其成员能够完全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这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只会按照自己的原则、信念或价值观念去行为,而不会受利益的引诱而失去做人的原则,也不会因为受权力的威慑而改变自己的选择。《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的核心观点是:伦理作为特定社会的应有社会关系体系,是道德和法律的基础,这一“应有社会关系体系”必须表现为实有规范——道德与法律,并通过它们来实现。道德和法律这两种“实有”规范的不同特点和表现形式导致了它们之间的冲突;不仅如此,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使得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更具复杂性。对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对社会,特别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消极影响。为此,限制和减弱这一冲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法律的伦理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础,所以,制定并实现“良法”,建构社会和谐秩序,是解决我国当代法律与道德冲突问题的重要途径。当然,《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的结论并不否认下列观点:比如说,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人的素质的提高、法律制度本身的完善,所有这一切对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同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只是侧重从法律的伦理性这一视角探索其对解决当代中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的理论意义。